宝申控股接获额外复牌指引 继续停牌

另外,控股东方港湾投资为避免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被公开,控股从而影响其声誉和商业利益,在《基金合同》中设置了仲裁格式条款,限制投资者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协商权利,该等条款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,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东方港湾投资辩称:接获继续1.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《基金合同》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相关协议依法成立,合法有效。

2.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,额外公司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阎某注意,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。

3.《基金合同》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,复牌不属于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”的条款,也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。

综上,指引东方港湾投资主张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,阎某的申请不能成立,请求法院予以驳回。

最终法院认定,停牌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仲裁条款,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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